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所设定的违约金金额需与实际损害程度相匹配。若双方在协议中所订立的违约金比例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畴,则该等约定将面临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方请求依法进行适度削减的风险。在实践中,欠条上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时,我们必须要对此加以谨慎评估,决定其是否已经明显超过了实际损失。只有当违约金比率与实际损失基本持平,并且未触及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时,这样的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违约金比例远超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方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削减。因此,违约金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与实际损失的匹配程度以及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在无法准确估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调整违约金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