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父母去世之后的遗产分配问题上,身为子女,享有与儿子同等的继承权益,并列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若女性能符合下述任一情况时,将自动丧失其应有的继承权:首先,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其次,为了争夺财产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谋杀;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施加严重的虐待行为;此外,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者;最后,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