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第六百七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若相应的借款方未能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如期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等债务,那么作为贷款方的一方有权对此行为提出异议,进而请求对方按照既定形式尽快予以清偿,除此之外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弥补贷款方的自身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述两则法条为基础,并未明文规定借款方欠债不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坐牢在这里更多地被看作是刑事责任的表现,并非是民事纠纷的问题。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倘若借款方在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贷款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使借款方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这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判断。因此,借款方欠债不还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除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贷款方而言,当遇到借款方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况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