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载,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具体以权利人明确认知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以及对应义务人为开始起算日。在欠条并未标注还款日期的对比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往往需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判断。若权利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则诉讼时效期间将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权利人对此事全然不知情或无权得知,则诉讼时效期间可能需要自权利人获知或应当知晓债务人未按约还款之日起算。在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且权利人对债务人未按约还款之事毫不知情或无权得知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需要自权利人获知或应当知晓债务人未按约还款之日起计算。
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间已逾越三年,权利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民事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欠条未标明还款日期并不代表权利人必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机会,关键在于权利人何时获知或应当知晓债务人未按约还款。若诉讼时效期间已逾越三年,权利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