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的确具有肯定性的回答,即确实存在两种显著区别的风险代理模式。
其中的一种,我们称之为全风险代理,其主要特征在于,初始不宜就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案件圆满解决之后,将依据实际的标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通常来说,这个比例大约占据了总标的额的30%左右。
至于另一种模式,则主要以预先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作为主导,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为5000元人民币。接下来,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均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