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上市目标,公司必须达到六项法定的效力要求:
首先,股票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并已经向广大公众发行。
其次,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股本总量,且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0,000元。
然后,公司必须开业至少三年,并且在过去的三年中保持持续稳定盈利能力;如果该公司是由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直接改建成立或是在我国法律法规生效之后新近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只要其主要发起人均系国有企业,便可继续享有连续经营权。
再者,公司至少要有一千名持有股票面值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股东,且向广大公众发行的股份在整体股份中的占比必须高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假如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了人民币四亿,则向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份所占比例必须高于百分之十。
此外,公司还必须确保在最近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并且其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记录。
最后,公司还需要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有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