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行在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旨在打击那些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
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若因确系不知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当事人及负有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应履行义务。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