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中,若受害方蓄意制造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免责不赔。
同时,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亦不承担以下各项损失与费用的赔偿或垫付责任:
首先,因受害方主观故意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其所属机动车辆之上所受到的损害;
再次,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费用和其他附带费用。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