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关于盗窃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其它方面的表现,或可涵盖但不局限于如下诸多情形:1.对金融机构财务实施盗窃行为;2.盗窃国家用于抗险、救助灾民及赈济物资;3.侵犯国家珍稀文物,甚至达到一级文物等级;4.盗取众多受害人所拥有的财产;5.侵占盗窃所得财物;6.刺探、获取并泄露国家机密或重要情报;7.盗窃行为给社会及个人带来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8.盗窃手段极其恶劣且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9.盗窃有组织犯罪团伙所持有的财物;10.盗窃对社会影响恶劣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财物。以上各情节,均需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与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其他严重情节”,进而影响到对盗窃罪行的量刑裁定。具体的判定工作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