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权利在于该部门依据肇事者行为对于交通事故产生及其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的过失程度来进行责任判定。具体判决如下:
1.在行驶过程中,若后方车辆撞击前方正在行进的车辆,导致追尾事件的发生,则需由后方车辆负全责。
2.如若夜间行车时,前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车尾灯光装置,从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当前车上路停驶后,未依照规定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及设立警示标示,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前方车辆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方车辆则需要负担事故主要责任。
4.若提前在上路前,按照规定打开了车后危险警示闪光灯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示,然而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后方车辆将需独自承担事故责任。
5.若前车由于超长而未能按照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同样产生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前车仍然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方车辆则需要负责事故主要责任。
6.若前车因倒车或溜车撞击后方车辆,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此次事故的责任方为前方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