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被判刑后能否减刑,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而不是单纯取决于是否归还受害人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然而,如果诈骗犯积极退赃,会被视为有悔改表现,在符合其他减刑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减刑的几率可能会相对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退赃就一定不能减刑,只是在实践中,没有积极退赃的罪犯,法院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可能会更加严格。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罪犯,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如果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而难以获得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律的具体适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也不影响其承担返还受害人钱款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罪犯返还被骗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