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借款合同的诉讼案件中,当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抗辩时,可援引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最长三年,其具体计算方式是从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当明确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同时也应当从义务人开始承担相应义务之日起算起。倘若在此过程中,作为债务人一方能够充分举证证实债权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截止后才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亦或是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债务人便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并请求法院对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予以驳回。
然而,若债权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二十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通常将不会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