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为谋求个人利益,采取虚构债务或转移债权之手段,无偿处置自身财产权益,抑或是恶意拖长债务履行期限,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构成妨碍,那么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所揭示的原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为实现目的所实施的不正当行为。
此外,倘若债务人为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故意采用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担保之类的手段,以致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高于正常标准的方式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落实,同时,按照常理推定,其交易对方对此情况有充分了解或理应清楚此种状况的话,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范,债权人同样拥有向法院申诉并请求撤销该等不正当行为的资格。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作为债权人需要着力收集各类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不当行为,从而为将来在法庭上发起诉讼、支持自己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主张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