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涵盖了以下三类: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事后来临时一方表示承认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若儿媳所借款项归入以上任何情形,便应被视作夫妻共同负债,其婆婆亦应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反之,若儿媳所借款项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亦不能证实此等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共同意愿表达,那么此类债务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婆婆无需承担偿付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儿媳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借款合同上有夫妻双方的亲笔签字,或者有证据显示儿媳借款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等。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婆婆与儿媳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然而,若债权人未能成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们仅能向儿媳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