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乏书面借据的前提下,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债务偿还,可以尝试运用其它证据方式加以证明借款事项及其忏悔请求。例如,可以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见证者证词、电话录音资料、电信短讯或即时通讯软件中的文字信息及图片等电子数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等,以此来证实借款行为及其偿还责任的真实性。若相关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上述证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认事实真相并据此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