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在实际的履行进程之中,保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就某些具体问题产生疑问如保险责任的分配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此时就需要采取适宜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
依据常规做法,对于保险行业内出现的争议事宜,可以依次采用协商和平解、仲裁手法及司法诉讼途径进行化解。
首先,协商和平解是指在争议出现以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以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的交流和磋商,通过相互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和平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