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诸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勒令被告偿还债务。若法庭依法对于该项纠纷所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具有了正式法律约束力,然而被告仍然予以否认并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那么,作为原告的权益人便可以再次向施加法律裁判权的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已生效条款的内容。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倘若人民法院通过种种途径最终成功追回应付之款,则这些款项将会按照原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所载明的支付方式和顺序,全额支付给原告诉求权利的原告,从而实现债务的清偿。若在上述法律文件中并未对支付方式和顺序做出明确规定,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