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于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简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士,且家庭平均居住用房使用面积须不超过15平方米(含本数);三口及以下家庭年度收入应低于10万元人民币(包含本数),四口及以上家庭年度收入则须低于13万元人民币(包含本数)。市住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准的变动等因素,适时作出相应动态调整。
三、对于外地来京长期稳定就业达一定年限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能提供一段时期内暂住证明、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房产的人员,同样适用此政策。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现状、人口资源环境承受力及住房保障供应等各项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引进人才和园区内就业员工的住房需求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具体申请条件应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并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同时必须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若符合前述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可以向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不分性别年龄,申请人需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选一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