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若出现如下情况,诉讼时效均得为之中断:即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直接向债务方发起偿还债务的催告;又或债务人主动承诺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债权人亦得依法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或提交仲裁申请等。在债务追索过程中,只要债权人持续以相对合法合理的方式向债务人施压,要求其切实履行债务义务;或是债务人愿意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法律规定,予以支付;亦或者债权人依法发起申诉或仲裁申请;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可以立即产生中断效果,并由新的期限取代既往诉讼时效应期。所以,即使欠款一再拖延拖欠,只要债权人遵循上述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打断诉讼时效,便可再度激活其合理权利,债权人依然有权利进行债务追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