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劳动纠纷案件相关法律规定而言,请求追索的具体时效一般设定在一年之内。对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通常为期一年,这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明了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
然而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由于欠发或者未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劳动者要求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则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约束;但若劳动关系宣告结束,提起仲裁的时间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