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无论是农村自建住房,还是企业、政府机关等机构为了解决员工居住问题而筹资建设的集体宿舍,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与该房地产相关联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进行公开交易或者于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买卖活动。只有真正持有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这两大证件的自建住宅,才能够如同商品楼房一样,在市场机制中进行自主、灵活的买卖交易。
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角度出发,严格意义上来讲,农村私人自建屋并不能像商业性的商品房那般,享受到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权利,最多能够在村里的村民之间,进行有限制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同样的逻辑适用于,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内部流通的集资自建房,以及那些具有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小型城镇里的个人自建屋,这些房屋本身是具备了和商品房相同的资本属性,因此能够实现类似于商品房的自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