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私人创办之教育机构以借款人身份未按既定合约期限归还借款,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此处指贷款方)有权催促该教育机构在合理期限之内偿还所欠借款。若该教育机构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依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同样有权依照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该教育机构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应首先尝试与该教育机构进行友好协商,请求其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若该教育机构依然拒绝还款,债权人则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教育机构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若该教育机构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债权人还可申请对这些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