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现缔结之婚姻登记信息存在虚构之处,若法院经过严格审查确认这一事实情况真实存在的话,那么该婚姻关系则被判定无法取得法律效力,也即自始无效。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条规定如下:在实践中,当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为理由提出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已完成的结婚登记时,法院将明确告知其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还需特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首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对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行至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其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详细阐释了当事人在离婚登记申请被受理后的责任与义务,即在30天内,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申请。并且,这一条款还明确规定了在这一期间届满之后,双方仍应共同在法定期限内(同样是30天)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若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行为,则会被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只有当婚姻登记机关确信当事人双方确实是出于自愿,且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关键事项已经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够为之办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