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在为实施的抢劫罪行中,误将毫无价值或仅具有极小价值的赃物视作具备一定价值的合法财产进行侵夺,又或是误将他人所有之财货当做属于自身的财产而进行抢掠的话,被视为“不适用对象错误”。在此种条件之下,由于行为责任人对于现实状况产生了误解,进而导致其主观过错相较于对普通财物的抢劫行为有所差异,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