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的法律定义及审判标准如下所述:
(一)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复合性的,不仅包括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的调控机制,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管控活动以及外汇管制等相关法规制度造成了挑战。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角度来看,洗钱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上:
1、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向他们提供已存在的银行资金账户供其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其中既包括将实物形态的资产转变为货币或金融票据,也涵盖了将现金形式的资产转化为金融票据或者反过来进行操作,此外,还包括将某种类型的现金(例如人民币)转化为另一种类型的现金(比如美元),或者将某类金融票据(如由外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转换为另一类金融票据(如由中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来协助资金的流动;
4、协助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某个行业中,或者利用犯罪所得购买房地产等。
(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各类法人组织。
(四)从主观层面上看,洗钱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这样做,同时还期望这种结果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