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范,倘若婚前赠予彩礼行为致使赠予者经济困窘,人民法院将坚定地予以支持回收该彩礼。这在法律层面上清晰阐明了,若彩礼的赠与切实对赠予者造成了生活上的困境,且有充足确凿的证据予以印证,那么当地的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要求归还所受之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