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机关单位职员下班之时,在下楼梯于其工作场所之处突发扭伤脚部之状况者,若能明确证明系在工作范围之内,处于从事收尾性质的工作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伤害所致,则可按法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但若事实并非如此,便难以将此种情况视作工伤。需注意的是,在上下班路上产生的受伤事件不可认定为工伤范畴,仅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于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身体损害方有可能获得工伤认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