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工作通常会在自立案之日起立即启动,并且须在六个月内完成。若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时限,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正式批准,方可将时间延长至九个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非诉讼类型的执行案件,应该确保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执行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必须获得本院院长的进一步核准,方能将时间延长至六个月。对于那些仍然需要延长时间的案例,则需要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