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是当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是否存在借条这个行为本身,并未明确地被该法条所覆盖或惩罚,因而在缺乏借条作为凭证的情况下,并不构成直接侵犯此法条之违禁行为。
然而,在真实的法律环境当中,虽然缺乏书面借条意味着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明难题,即如何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件以及借款金额的确切性。但是,只要具备其他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目击证词、录音录像等等,均可用来确保证实存在的借款情况和具体金额,届时,尽管借款人无法直接引用上述条款要求如期还款,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贷款方仍然有权以提起法庭诉讼的方式,要求借款人依照约定偿还所欠借款。
至于在缺乏所有能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确实性的证据的情况下,贷款方能否成功追讨到借款,答案就是很可能遭遇困难甚至无法实现,除非另寻他径探索更有效的追索方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此时借款人可能无需返还全部借款,甚至无需返还借款,也并不能就此解释为其可以随意选择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借贷事实和相应的金额仍然有可能通过其他路径进行确认,从而引申出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总的来说,无借条这一行为并不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基本原则,但它确实揭示了借款合同证明方面的实际困扰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