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实施强奸行为并不一定必须采用暴力方式。在该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其中的“其他方法”不仅包含了暴力和胁迫等形式,还可能涵盖其他各种足以让被害妇女失去抵抗能力或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从而实现其强奸的犯罪意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强奸罪的成立并不仅限于某种特定的手段,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