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记载,夫与妻联名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这些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此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即便这笔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若私人借贷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向夫妻双方提起诉讼,请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反之,若私人借贷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它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只能选择起诉借款的一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债务的性质及用途,从而明确是否有资格对夫妻双方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