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某一方当事人背离自身担当的法律义务,怠于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裁判令案、裁决决定、调解协议以及其它理应由人民法院施加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时,针对其展开追索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这一举措传递出的信息是,倘若发生债务违约事件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未清之债务,债权人可以借由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正式展开执行活动。在此过程之中,受理法院的权力范围照例可以适用多种方式,例如对相关财产进行扣押、出售等资产保全程序加以实现,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妥善保障和兑现。因此,作为债权人,他们完全有权利运用法律赋予的渠道,通过法院来解决债务拖欠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