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父母未亲笔签署借条的情况下,若需提起民事诉讼以追讨欠款,可以考虑通过提交各类别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存在。在此类证据中,普遍认可的有但不仅局限于下列几种类型:
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其次是第三方证人的证词;再次是电子数据,例如转账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此外还有书证,比如银行对账单、消费账单等;
最后是实物证据,例如与借款相关的物品等。当当事人自身难以获取上述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