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私人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权限问题,原告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所在地或者其长期居住之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实际生活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实际生活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原告在选择起诉法院时,既可以依据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可以考虑其实际生活居住地,以确保选择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倘若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几个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