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九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即构成组织、领导或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罪,而洗钱罪则是指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若一个个体在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的同时,又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他很有可能同时触犯了组织、领导、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罪及洗钱罪。根据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的人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可以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至于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刑罚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一个个体在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的同时,也进行了洗钱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这就意味着,他将根据所犯下的两宗罪行分别接受相应的刑罚,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并处罚。因此,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并从事洗钱行为的人,可能会同时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色性质的社团组织罪和洗钱罪,并需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