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股权质押之后,若欲解除质押之前,则该股权暂时不可进行转让;然而,如若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仍然可以允许其进行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质人转让股份并获得的出资应当优先归还所担保之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已约定的第三人进行存储。关于公司股权在办理质押后能否进行转让事宜,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后,仍然可以签署具有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合约进行股权的变更,但前提是必须征得质权人的许可,否则需要经过其同意才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首先,股权转让方应如实告知受让方有关股权质押的实际状况,以避免产生欺诈行为;其次,对于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约可能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如果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无法得到偿还,那么该股权很可能会被拍卖用以抵消债务。此外,股权质押与财产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股东将股权质押并不妨碍公司继续将财产进行抵押。若股权质押在先,并且在质押合同中对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事项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则需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如有违反,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若公司财产抵押已办理登记,且已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为由请求撤销财产抵押或认定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