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未达伍仟元之物件者,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施加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期限,并在此基础之上处以五百元以下罚金;若情节恶劣程度较高,公安机关可适度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十日到十五日,并且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关于肯定性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伍仟元额度的行为,则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司法实践中,拘留执行期限有两大类:一种属于普通刑事拘留期,即正式拘留时间(不含公安机关报请审批的时间)长达14日(自被羁押进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其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拘留为7天,与入监后的14日合并计算。如果公安局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则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措施。另一种则是非普通刑事拘留期,亦称“延长期限”,为37天。这适用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肇事以及聚众共犯的重大嫌疑人。
3、区分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单纯的行政法规,对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就此考虑给予刑事处罚。因此,治安拘留一般并不产生前科记录,即所谓的“案底”。当事人如需在公安局计算机系统中查阅自身记录,只能找到违法记录(但并非案底)。而行政拘留是针对谴责性违反法规行为而设,具有与治安拘留相当的性质,也不会纳入前科档案,然而违法过程仍会在公安网络上有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