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所在公司遭遇破产之命运,对于身怀有孕的女工们来说,她们应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权益。以下便是各种可能情况下所能享有的相应权益:
1.在产假期间,女职工有权要求雇主全额发放其正常工资;
2.对于妊娠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工资收入、各种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及其他附带福利待遇,建议女职工与其所属公司进行详尽的商讨与交流,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3.对于经济补偿部分,将根据女职工在公司供职的具体年限加以考虑,即每渡过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头,便可享有一个月的经济赔偿。而若超过了六个月却尚未到达一年的期限,那么这一年将会被视为有效年头。若仅仅供职不足六个月,将会得到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月工资”指的便是劳工在与企业解约或合约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中所赚取到的平均月薪。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