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部分条款认定构成犯罪的所有走私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处罚。具体来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未经海关监管机构的许可,且未完成相应税款的补缴工作,擅自将已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补偿贸易等类型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以及设备等保税货物,进行出售或使用。
(2)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擅自将享有特殊减税、免税待遇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和盈利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范要求,走私货物、物品以逃避缴纳相当数额的关税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再次从事此类行为者,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接受“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罚款,罚款数额从涉案货物、物品所逃避缴纳的关税金额的一倍至五倍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