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机关的差异。行政复议乃是由实际施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然而,行政诉讼立案事项,则需交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律基础的差异。行政复议主要依据的法律框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该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在行政诉讼领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成为了主要的参照资料。
三、诉讼程序的过程多元性。相比之下,行政复议仅能经由单一级别陆续进行,对于可能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申请人只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若对初次法院的裁决不满,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程序。
四、案件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行政复议过程允许行政机关作为协调者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本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相对地,在行政诉讼中,并不适用调解程序。
五、案件审理重点的多样性。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还有必要对行政行为适时性的审查予以关注;当然,在行政诉讼领域里,原则上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剖析。
六、关于费用问题的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本身并无需支付任何司法手续费;然而,若是涉及到行政诉讼,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合理的诉讼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