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告不理"。诉讼的推进大部分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性,是否发起诉讼完全取决于被侵害方。
2.法官在此类诉讼中扮演的是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他们只承担审判的责任而不具备侦查或者执行指控职责的职能。
3.如果需要借助神明裁判来解决案件,一些亵渎惯例如决斗等方式通常会被采纳,并且判决依据往往就是所谓神灵所示的结果。
4.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与权益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对质以及辩论的权力。
5.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下的审判多数情况下是公开的,审判的进行采取了以口头辩论为主导手段的方式。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的特征则如下:
1.政府官员依据其职权主动介入,对犯罪活动展开调查追溯。
2.实际上,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并不具有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所定义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区别并不明显,法官既拥有审判权,也拥有关于起诉和侦查的权利。
4.此类诉讼与残酷的刑罚和拷打紧密相连,通常不离其左右。
5.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诉讼都不是公开进行的。
(三)混合式混合式诉讼呈现出诸多弹劾式诉讼的特色,亦包含有部分纠问式诉讼的特质。在这种形式的诉讼中,刑事审理可以划分为侦查追诉阶段与法庭审判阶段两大环节。这两个阶段之间界限分明且各具特色。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展现。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责与控告职能是独立分离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均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普遍利用口头辩论及直接询问等方式,而且通常是公开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