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若心存疑虑或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帮助,以确认解除行为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倘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先行通知另一方,而是径直采取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此种主张成立时,其所涉合同将自起诉状副本或是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对方之时起正式解除。
至于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如何判定,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首先,这份通知具备着法律效应,只要双方签署了名字,便可视作双方已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措辞稍显粗糙,在接下来的劳动仲裁以及其他相关程序中,也不能仅因其用词不规范而被怀疑并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看似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上的纷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已经主动放弃了适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格。举个例子,假设企业欠缴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这种约定将被视为无效特许条款。也就是说,尽管双方在协议中可能已经约定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事由,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法定责任范畴内,员工依然拥有向企业主张相应权益的权利,这并不会因双方协议的存在而让企业逃避其法定的义务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