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能提供借款凭证以主张债权时,原告有义务设法收集并提交各类辅助证据以佐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如陈述声明、证人证言、转账记录以及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的存档、录音及录像等音像证据等。若原告诉求不达现场收集以及保存此类证据的能力,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所需证据材料。司法机关会严格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与核实,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得到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