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大致可以用以下几点来进行总结:首先,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其次,其确立或授予须由国家以专项立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第三,具有双重性特点,兼具人身权益的性质(例如签名权)与财产权益的内涵,然而商标权却作为个例存在,仅针对财产权益有所保障,而非人身权益;第四,显示出专有权属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独享的专属权利。除权利人之外,任何第三方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特殊规定下,均不得行使或者利用此种权益;第五,体现了地域性的特质。某个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认可及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本国主权领土范围内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就时间性而言,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一定时效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法定期间内保持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