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诉状期限及其计算方式以及其停止与中断的情况,皆应遵循法律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而,在借款合同之中,并无法定允许对诉讼时效加以约定的权限,当事人亦无法借助此类合同条款来改变既有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诉状期限规定。若在借款合同中有对诉状期限的任何形式的约定,则此等约定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