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购入被拐卖的妇女与小孩儿的行为可直接视为一桩犯罪案件,它具体被定义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对购买者的主观动机进行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无论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为何(例如收养、性交易等),只要他们实施了购买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到这一罪名。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购买者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