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合同关系中的根本违约,即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其中一方向对方做出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所签订合同的主要或关键目标无法达成。合同根本违约主要表现为合同可预见性的履行障碍,以及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并且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仍然未能及时履行等两种情况。如果一个违约行为最终达到了使另一方的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则被视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可以说,当一份合同的当事人的目标无法通过合同执行得以实现时,便满足了构成根本违约所需的必备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