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盗窃罪时,所需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物理证据,如被窃物品的实物形态及其相关附着物等;书面凭证,如账单、合同、信函等可以证实经济往来情况的文件;证人证言,即知情人所提供的关于事件过程的叙述性描述;受害者的陈述,即被告对其受到侵害的陈述;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唯一标准为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且必须是由受害者或者执法机构合法收集并经过查证核实的,方可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