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若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并无任何明确规定,或者仅有含糊不清之约定并且无法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共识,此时便需依据当地市场或者当事人通常采用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习惯,同时结合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以确定所应支付之利息。而在自然人间的借款关系中,如未曾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将被视为不曾存在利息负担。据此,当借钱之时并未立下书面欠条,也无其他证据能够明显证实双方已经就利息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时,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出借人可能会面临因缺乏足够理由主张利息而败诉的风险。除非另有确凿证据,或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实际交易习惯揭示出存在利息约定的可能性,否则,原告请求追讨利息款的诉讼请求恐难以获得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