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书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纠纷缘起、明确的诉讼主张、引发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以及判决确认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以及理由陈述等等。
然而,具体的裁判结论则需根据特定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其中涵盖了证据采纳的识别、事实认定的尺度以及法律标准的遵循等等要素。对于您所提及的情形,若被告须负赔偿责任,法官必须根据本案的所有相关证据以及事实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索赔诉求。若高等法院判定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在情理上是合法且有充足的证据支撑,那么被告将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被告能够成功地证明自身在该事件中所负的责任已得到减轻或者无责,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降低或驳回原告的索赔金额。
最后的裁判结果将取决于法庭对所有相关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与权衡,同时结合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